支付命令
Date
2024-08-19
Case number
SLDV-113-司促-9113-20240819-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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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1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楊念慈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桃園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