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8-21
Case number
SLDV-113-司促-9222-20240821-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怡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勝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91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