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8-23

Case number

SLDV-113-司促-9465-20240823-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欣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15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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