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8-27
Case number
SLDV-113-司促-9574-20240827-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5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峻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316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