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Date

2024-06-25

Case number

SLDV-113-補-370-20240625-1

Case category

補

Cour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陳辰 陳美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增銓 林欣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鴻亮、李敏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零伍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陸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Some content on this website is AI-generated and is for reference only. It is not legal advice.

Contact us: [email protected]

© 2026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