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Date

2024-08-02

Case number

SLDV-113-補-655-20240802-1

Case category

補

Cour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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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5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蔡百煌(現更名為蔡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3,819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930元,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5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其起訴時即民國113年5月10日之前1日止,為773,8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550元外,尚應補繳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 編號 金額 (新台幣) 期間 天數 年息 總計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5萬元 (本金) - - - 15萬元 2 520,852元 (利息) 91年8月27日起至113年5月9日止 21年257日 16% 520,852元 3 1,210元 (違約金) 91年8月27日起至92年2月26日止 184日 1.6% 1,210元 4 101,757元 (違約金) 92年2月27日起至113年5月9日止 21年73日 3.2% 101,757元 總計 773,8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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