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Date
2024-06-25
Case number
STEV-113-店補-356-20240625-1
Case category
店補
Court
新店簡易庭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35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蔡文桐 戴士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萬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2,8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