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Date
2024-06-25
Case number
SYEV-113-營簡-421-20240625-1
Case category
營簡
Court
柳營簡易庭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421號 原 告 蔡介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榮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不合法 ,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裁定駁回: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敘明原告所有之臺南市○○ 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交易價值及原告起訴之利益若干?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內容繳納裁判費。 二、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證 明被告為共有人,如有其他共有人則應以全體共有人為被告,始得訴請分割,並補正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本院111年3月12日南院揚民營江113年度營司簡調字第130號 函通知補正之㈠至㈥事項(請自行詳閱),該通知函已於113年3月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本院前曾聯絡原告表示欲撤回起訴,如不訴訟,請儘速提出撤回起訴狀到院,如欲進行訴訟,請儘速補正上開應補正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