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Date

2024-08-28

Case number

TCDM-111-附民-773-20240828-2

Case category

附民

Cour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773號 原 告 劉發裕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被 告 詹炘華 楊婷婷 劉昱辰 邵韋銘 魏詩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91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詹炘華、楊婷婷、劉昱辰、邵韋銘、魏詩瑜被訴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關於對原告劉發裕犯罪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918號判決諭知此部分無罪。故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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