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Date
2024-06-24
Case number
TCDM-113-聲保-224-20240624-1
Case category
聲保
Cour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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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三盛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三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三盛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 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25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204號),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