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Date

2024-08-21

Case number

TCDM-113-金訴-1064-20240821-1

Case category

金訴

Cour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柏翰 郭軒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93 12號、113年度偵字第15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十九分在刑事第四 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64號被告邱柏翰、郭軒丞詐欺等案 件,原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9分宣判,惟因洗錢防制法、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以致本案法律適用上存有諸多新舊法比較之相關問題尚待釐清而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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