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Date
2024-06-11
Case number
TCDM-113-附民-1039-20240611-1
Case category
附民
Cour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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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39號 原 告 徐陳緞妹 被 告 徐華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5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乙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 金訴字第95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