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6-20

Case number

TCDV-113-司促-17397-20240620-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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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3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白蕙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伍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白蕙瑜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貸款,所持之現金 卡並約定可在國內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提領 現金或轉帳,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倘逾期 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之利息。詎料債務人白蕙瑜於099年0 5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 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欠款,依現金卡申請書及 約定事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 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放款明細1件。二、貸款契約書及約定書影本各1件。三、金管會函及公告各1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739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253元 白蕙瑜 自民國099年05月20日起 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001 新臺幣28,253元 白蕙瑜 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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