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6-27
Case number
TCDV-113-司促-18119-20240627-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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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19號 債 權 人 盧奕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奕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聲請狀上「案號113年訴字第1564號承辦股別:厥股」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㈢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㈣陳報請求金額4,017,536元之計算式。㈤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陳報利息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