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8-23
Case number
TCDV-113-司促-21984-20240823-3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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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84號 債 權 人 吳榮男 債 務 人 廖澤隆即廖本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13年度司促字第021984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00年8月20日 100,000元 100年8月22日 KH0000000 002 100年9月20日 200,000元 100年9月21日 KH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