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8-12

Case number

TCDV-113-司促-23185-20240812-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8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鄭宇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捌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 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7250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4839元,共計新臺幣42089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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