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Date
2024-06-25
Case number
TCDV-113-補-1436-20240625-1
Case category
補
Cour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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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36號 原 告 江珮玲 被 告 仁悅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分 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 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判要 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 臺幣(下同)68萬992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萬99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