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Date
2024-08-27
Case number
TCDV-113-訴-1723-20240827-1
Case category
訴
Cour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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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7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巫明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 附表編號1至4計息本金欄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伍佰壹拾柒元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於民國108年3月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7萬 元,原告於當日撥款,約定被告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詎被告自113年1月30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有52萬0,196元本金、5萬1,432元利息之本息未償;而被告除依約應給付上開欠款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另於108年10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4萬元,款項撥入被告 指定之帳戶,並約定自108年10月16起分期清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借款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有64萬8,199元本金、7萬1,820元利息之本息未償;而被告除依約應給付上開欠款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被告另於109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70萬元,款項撥入被告指 定之帳戶,並約定分期清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借款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有49萬0,170元本金、2萬8,535元利息之本息未償;而被告除依約應給付上開欠款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四)被告另於111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36萬元,款項撥入被告指 定之帳戶,並約定分期清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借款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有31萬6,987元本金、1萬4,063元利息之本息未償;而被告除依約應給付上開欠款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 (五)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14萬1,402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關於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同意本件原告 之請求;另本件現正聲請更生程序中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件被告借款如附表編號 1至編號4所示借款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或約定書)影本、原告之撥款資料、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資料各4份、被告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最新戶籍謄本影本各1份等件為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07號卷第21頁至第9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8頁),是原告之主張應屬有據,堪信為實在。 (二)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 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上開規定,均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始有其適用。本件被告雖具狀表示已在準備文件要向法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算程序,然在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前,原告仍得對被告繼續本件訴訟程序。 (三)本件被告既有上開借款本金、利息,未依約清償,則原告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即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本金,及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關於其勝訴部分,核 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宣告之;至其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職權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附表:(幣別: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產品 借款日期 原借款金額 尚積欠本息 計息本金 利息 年利率 起訖日 1 小額信貸 108年3月5日 97萬元 57萬1,628元 52萬196元 12.41% 自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 2 小額信貸 108年10月16日 104萬元 72萬0,019元 64萬8199元 12.53% 自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 3 小額信貸 109年9月8日 70萬元 51萬8,705元 49萬170元 6.6% 自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 4 小額信貸 111年6月1日 36萬元 33萬1,050元 31萬6987元 6.6% 自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 合計 307萬 214萬1402元 197萬55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