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Date

2024-06-11

Case number

TCDV-113-除-186-20240611-1

Case category

Cour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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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沅興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汝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運伸車電股份有限公司 佟政 彰化商業銀行 南台中分行 112年4月30日 3,780元 P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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