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Date
2024-06-14
Case number
TCEV-113-中小-1945-20240614-1
Case category
中小
Court
臺中簡易庭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945號 原 告 譚其昌 被 告 江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八里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