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Date

2024-08-07

Case number

TCEV-113-中簡-2564-20240807-1

Case category

中簡

Court

臺中簡易庭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564號 原 告 陳晴雯 被 告 廖懿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亦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 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163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21頁),惟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參(本院卷23、2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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