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Date

2024-06-24

Case number

TCHM-113-聲保-372-20240624-1

Case category

聲保

Court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駿弘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駿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鄧駿弘前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經法院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11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744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46、1171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Some content on this website is AI-generated and is for reference only. It is not legal advice.

Contact us: [email protected]

© 2026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