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Date
2024-06-06
Case number
TNDM-113-聲-874-20240606-1
Case category
聲
Court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瑞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瑞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瑞隆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此觀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即明。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108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間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之前,則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與前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㈡附表編號2至5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3081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嗣經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1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212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拘役90日(計算式:50日+40日=90日)之範圍。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復酌以罪數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暨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前已定之應執行刑範圍,並經參酌本院通知受刑人於函到後五日內表示意見,迄未表示意見等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已執行完畢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僅為檢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應予扣抵之問題,尚非因之即不得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 案號 判決 日期 法院 案號 確定 日期 1 竊盜 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3月5日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212號 110年5月25日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212號 110年7月5日 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200號(112年度執緝字第1016號,已執行完畢) 2 家庭暴力防治法 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4月29日 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號 113年3月27日 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號 113年3月27日 編號2-5業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081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00號) 3 家庭暴力防治法 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5月9日 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號 113年3月27日 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號 113年3月27日 4 家庭暴力防治法 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5月10日 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號 113年3月27日 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號 113年3月27日 5 家庭暴力防治法 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5月14日 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號 113年3月27日 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號 1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