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繼承登記
Date
2024-08-29
Case number
TNDV-111-家繼訴-80-20240829-3
Case category
家繼訴
Court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0號 原 告 莊惠博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王紹雲律師 洪梅芬律師 被 告 莊清惠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複代理人 張廷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準用前開規定。 二、經查,本院前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6778號 偵查案件足以影響本件訴訟主要爭點之判斷,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裁定命在該偵查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偵查案件業於113年8月8日經駁回再議後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1516號處分書在卷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