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Date
2024-08-23
Case number
TNDV-113-家補-231-20240823-1
Case category
家補
Court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3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彥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丁○○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88,979元(計算式: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 載不動產遺產價額共1,166,937元×原告之應繼分3分之1=388,979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