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Date
2024-06-11
Case number
TNEV-113-南小補-217-20240611-1
Case category
南小補
Court
臺南簡易庭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1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PHAN VAN NHAM(范文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3,8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