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Date

2024-08-26

Case number

TNEV-113-南簡補-183-20240826-1

Case category

南簡補

Court

臺南簡易庭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83號 原 告 趙文鳳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施昶丞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立法理由: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於起訴後所生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 市○區○○○路○段000號4樓C室(下稱系爭房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第二項為「被告應給付電費新台幣(下同)4,502元」;第三項為「請求被告自民國113年3月7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房屋租賃契約延後退房以每日500元計價」。揆諸首揭規定及立法理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⑴系爭房間之交易價值、⑵電費4,502元,⑶自113年3月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3月13日止,按日以500元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已可確定之數額3,500元(計算式:500×7=3,500),三項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其中,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房間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惟依原告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系爭契約書)、建物所有權狀,僅能得知系爭房屋層數為4層,至於系爭房間佔4樓面積之比例為何,無從得知,原告起訴狀亦未加以釋明,致本院無從僅依其提出之112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全棟房屋價值)核定系爭房間之交易價額。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房間」訴訟 標的價額,再加計給付電費4,502元、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3,500元後,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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