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Date

2024-08-22

Case number

TNEV-113-南簡補-340-20240822-1

Case category

南簡補

Court

臺南簡易庭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40號 原 告 沈傳緒 被 告 王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1, 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Some content on this website is AI-generated and is for reference only. It is not legal advice.

Contact us: [email protected]

© 2026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