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Date

2024-06-14

Case number

TPDM-112-審簡上附民-98-20240614-1

Case category

審簡上附民

Cour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黃曼姝 被 告 林宸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9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宸廷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黃曼姝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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