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Date

2024-08-14

Case number

TPDM-112-審簡上-376-20240814-1

Case category

審簡上

Cour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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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智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中華民國 112年10月19日112年度審簡字第191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 訴案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71號、112年度偵字第4561號、第130 13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6705號),提起上訴,本 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291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王智弘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移送併辦,故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訂於113年8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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