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設計服務費等
Date
2024-06-12
Case number
TPDV-111-訴-2914-20240612-2
Case category
訴
Cour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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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慶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麒成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設計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