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8-19

Case number

TPDV-113-司促-10355-20240819-2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湖畔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績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有康(原名莊介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零陸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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