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8-08
Case number
TPDV-113-司促-10489-20240808-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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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奕如 陳宏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參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4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930元 陳宏明、陳奕如 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930元 陳宏明、陳奕如 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0489號)一、緣債務人陳奕如邀同債務人陳宏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6,93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奕如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宏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