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6-19
Case number
TPDV-113-司促-6657-20240619-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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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淑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企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延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