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6-20
Case number
TPDV-113-司促-8175-20240620-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劉遊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真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參佰陸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