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8-07

Case number

TPDV-113-司促-9776-20240807-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定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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