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Date

2024-06-25

Case number

TPDV-113-司催-973-20240625-3

Case category

司催

Cour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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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謝劉心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9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地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詹世安 臺北市 101年1月12日 101年1月18日 190,000元 CH No 469215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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