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Date
2024-06-17
Case number
TPDV-113-司執-123703-20240617-1
Case category
司執
Cour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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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70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彭明珠 債 務 人 陳虹蓁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鼓山區 ,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