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Date

2024-08-02

Case number

TPDV-113-司拍-156-20240802-1

Case category

司拍

Cour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林呂桂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志謙、林志恭、林志和及關係人致昇實業 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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