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Date
2024-06-12
Case number
TPDV-113-訴-1948-20240612-1
Case category
訴
Cour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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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48號 原 告 黃玉仁 被 告 任郁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15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