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
2024-08-30
Case number
TPDV-113-訴-4059-20240830-1
Case category
訴
Cour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sued Liu Xian-zhao for failing to repay a loan of 2.29 million New Taiwan Dollars. Liu admitted to owing the money but claimed he could not pay because he had applied for debt restructuring. The court ruled that since his restructuring application had not yet been officially approved, he was still required to pay. The court ordered Liu to repay the bank over 2.13 million dollars, plus interest and late f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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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059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被 告 劉賢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壹拾參萬肆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 七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台幣肆佰元、第二期新台幣伍 佰元、第三期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三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229萬元,兩造並簽訂系爭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2月27日起至115年12月27日止,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0.74%(本件違約時為年息1.59%+9.15%=10.74%)計息,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依序為400元、500元及600元計收違約金。詎被告未按期清償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213萬4408元及自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74%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400元、500元及600元,爰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如數清償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之主張不爭執,惟稱其無力清償,已聲請 更生程序,等語為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歷次定儲利率指數、系爭契 約、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為證(見司促卷第10-1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以採信。被告雖抗辯其已聲請更生,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見本院卷第39頁),惟其所為之聲請,尚未經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自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不得繼續訴訟程序規定之適用。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為上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