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Date
2024-06-25
Case number
TPDV-113-除-954-20240625-1
Case category
除
Cour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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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江清霞(即黃文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5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 1 1000 002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 1 1000 003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 1 1000 004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 1 1000 005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