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Date
2024-08-30
Case number
TPEV-113-北小-2490-20240830-1
Case category
北小
Court
臺北簡易庭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490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訴訟代理人 陳啟文 被 告 林嘉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62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62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