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Date

2024-08-07

Case number

TPEV-113-北補-1611-20240807-1

Case category

北補

Court

臺北簡易庭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611號 原 告 亞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詠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 零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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