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Date

2024-08-26

Case number

TPHM-113-聲保-871-20240826-1

Case category

聲保

Court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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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妨害性自主案件 (乘機性交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刑,上訴後各經本院及 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晏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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