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
2024-08-30
Case number
TTDV-111-家繼簡-6-20240830-1
Case category
家繼簡
Court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This is a family law case regarding the division of an estate. The plaintiff, Fu Yang-ye, and the defendants, including Fu Yang-xi and Fu Sun, are in dispute over how to distribute the inherited assets. During the review, the court found that the plaintiff had not paid the full required court fees. The court calculated that the total fee should be 6,170 New Taiwan Dollars, but the plaintiff had only paid 1,000. Consequently, the court ordered the plaintiff to pay the remaining 5,170 by September 6, 2024. If the plaintiff fails to pay by this deadline, the lawsuit will b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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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原 告 傅仰曄 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律師 被 告 傅仰璽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傅遜 傅承慶 傅竹迎 傅承美 傅承景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廖秀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民國113年9月6日前,補繳裁判費費新臺幣5,170元,如 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起訴。 理 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同 法第77條之11另定有明文。 (三)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亦適用於家事訴 訟事件。 二、原告應繳納之調解聲請費: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附表編號1之遺產於111年 5月22日訴訟繫屬時之價值,經鑑價後為新臺幣(下同)888,103元(見本院卷第198-199頁反面所附之估價報告書)。 (二)又本件訴訟係於111年5月2日繫屬本院,當日股市因勞動節 補假休市,故應以前一交易日即111年4月29日之收盤價(附表編號1之遺產為每股69.5元,編號2之遺產為每股15.5元),計算附表編號2、3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附表編號2之遺產價額為56,087元【計算式:807股×69.5元≒56,08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附表編號3之遺產價額為15,500元【計算式:1,000股×15.5元=15,500元】)。 (三)而原告主張分割方法係將由其分得附表編號1之遺產,並補 償239,922元予被告傅仰璽,與各補償被告傅承慶、傅竹迎、傅承美及傅承景每人新臺幣19,994元(合計共補償319,898元)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568,205元【計算式:888,103元-319,898元=568,20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徵收裁判費6,170 元。 (四)因原告僅繳納1,000元(見本院卷第1頁),尚不足5,170元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民國113年9月6日前補繳,如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附表: 編號 遺產名稱 價值(新臺幣)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 1 臺東縣○○市○○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00號) 888,103元 ⒈由原告單獨取得所有權。 ⒉原告補償被告傅仰璽新臺幣239,922元。 ⒊原告各補償被告傅承慶、傅竹迎、傅承美及傅承景每人新臺幣19,994元。 2 偉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07股。 56,087元 由被告傅遜單獨受分配。 3 迎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股。 15,500元 由被告傅遜單獨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