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8-02

Case number

TTDV-113-司促-2907-20240802-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文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7,812元 106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無 無 2 6,252元 106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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