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Date

2024-06-19

Case number

TTDV-113-補-180-20240619-1

Case category

補

Court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臺東縣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素琴 訴訟代理人 謝金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仲龍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記載其姓名暨住所或居所,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另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以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法定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算及繳納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明定起訴之必備程式。 二、本件原告主張代位債務人曾明雄,訴請分割其所繼承如起訴 狀原證6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查:原告所提代位分割遺產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要旨參照)。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僅列被繼承人林芳玉如上開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為分割標的,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所提訴狀自當附具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之遺產清冊等資料,以確定分割遺產之對象及範圍;並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被代位人所佔應繼分比例,計算其因分割繼承遺產可受之利益,據此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俾依前揭民事訴訟法所定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算及繳納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是請具狀更正所欲分割之標的及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三、綜上所述,原告起訴尚有程式、其他要件之欠缺,應予補正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表: 編號 補正事項 一 提出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相關書面資料所。 二 與全體被告人數相符且附具證物之繕本。 三 依請求分割全部遺產之總價額,按被代位人所佔應繼分比例,計算其因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所受利益,據此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法定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算及繳納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 備註: ㈠遺產清冊應逐一羅列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包括不動產(含系爭不動產)、動產、股票及存款等項,其中就不動產部分,應查報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部均須詳載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異動索引(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及近期之市場交易價格證明(如鑑定機構之鑑定價格報告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房屋仲介或地產公司估價單,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現值之資料文件);就動產及股票部分,應查報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格證明。 ㈡遺產稅相關書面資料,如遺產稅申報書、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納證明書、國稅局遺產稅完稅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 ㈢繼承系統表應⒈以被繼承人林芳玉整合為一表(原告起訴狀係以各被繼承人分列數表),且⒉就各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其是否已死亡而有繼承人(即再轉繼承人)之情形為註明,並包括該等有繼承權之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正確之應繼分比例。

Some content on this website is AI-generated and is for reference only. It is not legal advice.

Contact us: [email protected]

© 2026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