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等
Date
2024-06-03
Case number
TYDM-112-交訴-97-20240603-2
Case category
交訴
Court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清輝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清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