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
2024-08-30
Case number
TYDM-113-單禁沒-721-20240830-1
Case category
單禁沒
Court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A Vietnamese national, Nguyen Van Toan, was previously granted a non-prosecution decision for drug use. However, two residue bags seized during the investigation were found to contain methamphetamine, a Class II narcotic. The court determined that these bags are contraband because the drugs cannot be fully separated from the packaging. Consequently, the court ordered the confiscation and destruction of the two residue b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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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TOAN(越南籍)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無(已遣返出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 77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0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貳個(毛重各為零 點壹伍玖玖、零點貳零柒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 VAN TOAN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 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77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毒品殘渣袋共2包(總毛重0.367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77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全卷無訛。㈡而扣案殘渣袋2個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各為0.1599、0.2071公克,有扣押物品清單、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等件在卷足查(見偵37737卷第121-127頁)。而以現行之技術,扣案殘渣袋2個均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堪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是前開扣案之物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